中心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-304am永利集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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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3-08-25    通讯员:    编辑者:陈三     审核人:

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,维护设备的完整、有效使用,避免损坏和丢失,保证实验、实训、科研和科研的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赔偿制度。

一、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设备,各科室有责任保证本单位的设备齐备完好。建立科学、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,落实各项防范措施,切实防止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。

二、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均属设备事故,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和丢失均应赔偿。

三、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后,必须及时报告实验室,并于一周内上报设备损坏或丢失报告。

四、在校时设备被盗,要同时报告保卫处,对于丢失大型设备等重大事故,应保护好现场。

五、对设备丢失或损坏后不及时报告学院设备主管部门的责任单位,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
七、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设备损坏者,应予以赔偿。

1、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;

2、不按制度或不经批准擅自动用、拆卸设备;

3、实验室人员失职、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;

4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设备带出校外,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;

5、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与丢失。

八、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,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,经主管部门批准,可不予赔偿。

1、因仪器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;

2、使用年久,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失;

3、经过批准,试用、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,虽经采取措施,仍未能防止的损失。

九、在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,实验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计财处。事故责任人及单位应尽快落实赔偿,及时上交计财处。对无故拖延不缴者,学院将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,强制执行。偿还款全部自筹解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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